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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評價》應用討論
發布時間:201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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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23號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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